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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09月15日 15:38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金融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切实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重庆工商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方案(2019-2025)》等文件精神,结合金融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紧扣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专业建设理念,创新专业建设机制体制,以特色化专业方向、专业化师资队伍、高水平科研创新、高质量人才培养、全面推进金融学院一流专业建设。

第三条 一流专业建设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升学院整体办学水平为目标,以引领不同专业协同发展为统筹,力争建成在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全面提升学院内涵发展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一流专业建设坚持“一流标准、面向需求、强化绩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一流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应提交科学完整的《金融学院一流专业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必须确定清晰的发展思路和建设规划、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建设任务、稳定的研究方向、良好的专业队伍和科学的经费预算。专业带头人、专业方向带头人、专业建设骨干成员和各专业已产生的标志性成果只能归属一个专业。

第七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照申报专业《方案》,结合专业条件,综合考虑师资队伍状况、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专业声誉等情况进行评审并推荐到学校。

第八条 专家评审确定的立项建设专业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上一流专业的申报,应该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件的相关规定条件,由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审核并择优推荐。

第十条 《方案》作为专业建设和评估验收的依据,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实行学院统筹规划、各系建设管理、专业带头人具体负责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多专业共同建设的一流专业,由专业方向带头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是一流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1、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度、措施和办法;

2、执行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负责组织专业建设项目的遴选、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4、落实一流专业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一流专业的建设提供保障;

5、协调解决专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监督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系是一流专业建设管理和推进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1、负责本系一流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系主任作为各系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代表各系与学院签订专业建设任务责任书,各系可以多种形式与专业带头人签订任务责任书;

3、根据专业带头人建议,提出专业团队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励科研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交流与合作及绩效奖励等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并负责经费审签;

4、负责本专业一流专业的申报、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本系一流专业建设《方案》的全面落实;

5、配合学院做好一流专业的遴选、年度报备、中期审核和终期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是一流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1、组织专业团队成员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2、组织落实一流专业各项建设任务的具体实施;

3、向所在系提出专业团队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励科研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交流与合作及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实施方案;

4、具体负责一流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及其计划执行;

5、负责做好一流专业的年度报备、中期审核和终期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专业带头人的任期与所在专业的建设周期相同。

第十六条 各系部、专业带头人在一流专业建设与管理中承担主体作用。学院在一流专业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各系、专业带头人的自主权。

第十七条 各系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评优评奖、职称评定、对外交流等方面全力支持专业带头人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在团队组成、资源配置、经费使用、制度设计等方面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带头人的管理、组织、协调、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专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研究特色设置若干专业方向,专业方向团队可跨系组建,对所属系负责。

第十九条 为统筹推进各系共同建设一级专业,强化专业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各系共同建设的一流专业设置常务负责人,协助专业带头人工作。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二十条 高水平师资队伍是专业建设的关键。各专业要落实好人才强院工程,积极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聚集、培养和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专业团队,为一流专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一流专业建设的根本。各专业要建立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将专业建设成果以各种不同形式转化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专业建设的重点。各专业要科学凝练专业方向,大力推进专业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创新机制体制,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专业平台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各专业要根据专业创新与研究需要,围绕专业方向、专业团队和专业建设需要,构建条件完备、有重要影响、契合本专业方向的专业平台。建立体系化的科研转化平台,促使研究成果及时转化。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各专业要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坚持以任务和问题为导向,服务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一流专业绩效评价机制,采取年度报备、中期审核、终期考核的办法,增强建设的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验收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直接进入下一轮建设;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可重新申报下一轮建设计划;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淘汰,不能申报下一轮建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大一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加强一流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在建设期内,学院将不断加大一流专业建设发展投入力度,获批国家级、市级、校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学院将按照上级规定分别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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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行政): 023-62769377

综合办(教务): 023-62768478

综合办(研究生管理): 023-62768375

学工办(分团委): 023-6276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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