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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 招生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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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重庆工商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培育资助管理办法

2017年06月07日 12:27   点击:[]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提高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和范围:凡重庆工商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通过中期考核后,均可申请资助。

被资助课题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研究课题应紧密结合我国当前或将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等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瞄准国内外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或前沿问题展开研究。

(二)研究课题应是研究生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应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或创新性。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应已完成中期考核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科研基本条件。

(四)申请者所在学科及其导师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所在院(系、所)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来源于以导师为主持人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的优先考虑。

第三条资助规模和强度:学校每年以科研课题立项的方式资助,资助比例原则为各专业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5%-10%,博士研究生的1%。学校鼓励研究生以团队申报,鼓励进行跨学科研究。

人文社科类团队项目每一立项课题资助经费为4000元,自然科学类团队项目每一立项课题资助经费为5000元。博士研究生项目课题由培养单位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为5000-10000。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酌情增加。

第四条资助成果要求:项目研究的最后成果应体现为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研究报告等。提交的成果应与创新型科研课题相关,被资助人必须为第一作者,且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本课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时,须标明“※本论文受重庆工商大学创新型科研项目基金[课题编号]资助”。

在发表的相关文章中应标明“※本论文受重庆工商大学创新型科研项目基金[课题编号]资助”。

第五条立项:由被资助者提出申请,经导师推荐,各培养单位初审后报研究生院申请立项。

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汇总后,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主管校领导批准,实施资助计划。

申请立项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开始。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

第六条中期检查评估:主要由导师和学院共同负责,按照批准的立项申请书中的进度计划进行检查评估。中期检查一般在立项半年后进行。

中期检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中期检查合格,指被资助人已向核心刊物投稿一篇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按进度展开,预计能完成合同及文件规定的研究内容。

第七条结题验收:所有被资助课题原则上均应于学位授予之前结题,结题验收后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个别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批和研究生院同意,可适当延期。

结题时,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题评分分为答辩(30%),研究报告或实际应用价值(20%),科研成果及其应用情况(50%)三部分。

(一)答辩评分内容:

1、对本研究领域较熟悉

2、能简要概括工作内容

3、工作思路清晰,研究路线正确

4、能正确回答评审专家所提的问题

(二)研究报告或实际应用价值评分内容:

1、有对前人的综述述评,

2、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内容丰富

3、有创新的观点,能完成研究合同规定的内容

(三)科研成果及应用情况评分内容:

1、研究项目成果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出版与研究项目内容紧密相关的专著

3、研究项目成果获得国家专利

4、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机上奖励

5、研究成果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经费管理和报销:本课题资助经费从学校研究生创新型课题经费中划拨。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研究生使用部分必须全部投入到该生开展课题研究的相关工作中,主要用途为:

(一)本课题项目研究的调研费用,包括资料搜集时必要的交通费

(二)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额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用等。

(三)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专利申请费。

(四)复印、打印、装订费等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所有经费在课题结题后,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按报销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

结题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项目可报销100%科研经费;

结题得分在80-90分之间的项目可报销80%的科研经费;

结题得分在60-80分之间的项目可报销40%的科研经费;

结题得分低于60分的项目不能报销科研经费。

第九条导师应加强对课题组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课题研究质量。若课题结题评分在60分以下者,原则上该课题负责人的导师所指导的下一届研究生均不能以课题负责人身份申报创新型科研课题。

第十条其它:在实施过程中,从选课题,到课题进展、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等环节,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加强指导和领导,使该计划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关于贯彻落实服务科研创新新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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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教务): 023-6276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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